校屬各部門、各單位:
《湖南工學院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已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工學院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題詞:學術不端行為 處理 辦法 通知
湖南工學院黨政辦公室 2012年5月16日印發
附件:
湖南工學院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弘揚科學精神,繁榮發展學術事業,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凈化學術環境,保障學術自由,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并維護學校良好的學術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實施綱要》、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若干的意見》(教人[2002]4號)、《關于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教社科[2006]1號)、《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和科技部《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技部令[2006]第11號)、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從事教學、科學研究、學習和進修等有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和學生,以及以湖南工學院的名義從事學術活動(包括申報研究項目、進行科學研究,發表研究成果等)的各類人員。
第二章學術道德
第三條 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勇于學術創新,努力創造先進文化,積極弘揚科學精神、人文精神與民族精神,不斷推動我??茖W研究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四條 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堅持嚴謹的治學態度。在學術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覺維護學術的高尚、純潔與嚴肅性。不得在學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和偽科學活動。
第五條 正確對待學術活動中的名利,將個人利益與國家、民族利益結合起來,反對沽名釣譽,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等不良風氣。
第六條 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修身正己,自我約束,反對投機取巧、粗制濫造、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等浮躁作風和行為。
第三章學術規范
第七條 我校教師應遵守的學術規范包括:基本規范、學術引文規范、學術成果規范、學術評價規范、學術批評規范。
(一) 基本規范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條例。
2、認真執行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和學校的有關管理規定,規范學術活動?! ?SPAN lang="EN-US">
3、依法保護學校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4、執行學校(包括所屬單位)的任務或校內任職期間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資金、設備、材料、場地、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等)取得的學術成果,包括論文、著作、專利、軟件、教材及文學藝術作品等為職務成果,其主要權益屬于學校,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轉讓與許可權、收益權等等,在合理期限內,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許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二)學術引文規范
1、在學術活動中,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結論、數據、公式、圖表、程序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須按規定注明原始文獻出處、詳加注釋。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為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不得將未親自查閱過的文獻轉抄入自己的引文目錄或參考文獻目錄中,不得為增加引證率而將自已(或他人)與本論題不相干的文獻列入引文目錄;凡從他人作品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注明轉引出處。
2、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客觀、公允、準確。偽注,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均屬學術不端行為。
(三)學術成果規范
1、研究結果應該建立在確鑿的實驗、試驗、觀察或調查數據的基礎上。在科技探索中,必須一絲不茍的記錄并如實報告試驗結果和統計資料,不得捏造或篡改。
2、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3、應注重學術質量,反對粗制濫造和低水平重復,避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
4、應充分尊重和借鑒已有的學術成果,注重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力求論證縝密,表達準確。
5、學術成果文本應規范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
6、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
7、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應在發表前經過所有署名人的審閱,按照對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署名約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完成的部分負責,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對研究成果的整體負責。學生為第一作者而指導教師為合作者或通訊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導教師應負主要責任。
8、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應與資助申請和立項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應事先與資助方協商,并征得其同意。
9、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四)學術評價規范
1、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2、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公正、標準合理,采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實行回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評審意見應措辭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對其評價意見負責,并對評議過程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4、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負責。
(五)學術批評規范
1、應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
2、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
第八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包括:
1、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2、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3、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在自己的研究結果中,故意捏造、偽造、篡改實驗數據、結論、注釋或引用資料等行為。
4、偽造注釋;
5、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6、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7、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8、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范;
9、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機構
第九條 學校學風建設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機構是學校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維護學術道德規范,負責對學術道德問題的專項調查與仲裁,并依照調查仲裁結論向校務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學校監察室、科技產業處、教務處、各二級學院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技產業處,負責研究部署學風建設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定期檢查學風建設工作,受理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對有關學術道德問題進行獨立調查,并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六章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認定
第十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為實名舉報,舉報人可向被舉報人所在學校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舉報。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
(一)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接到舉報后,成立不少于5人的調查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取證,在15個工作日內(如案情復雜或舉報適值寒、暑假時,可酌情延長時日,并通知檢舉人)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解釋,對可能涉及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提交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由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作出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一般不受理匿名舉報。
(二)對正式列入調查的舉報,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在有校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如有必要,可分別通知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到會說明情況或提供證據。
正式調查應于啟動調查后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如遇特殊情況,可向校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
(三)參與調查的人員不應與被舉報人或舉報人存在利益(直系親屬、指導教師與學生)等密切關系。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涉及學術不端行為問題,或與當事人(指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有親近關系,應主動回避,退出調查。若當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調查人員不宜參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須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
(四)學校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將書面調查報告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書面調查報告被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報告的不同意見。
(五)學校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校學術委員會依據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進行審議,做出事實認定與處理建議,結果須以無記名方式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
(六)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并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
第七章 處理和申訴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對校學風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處理建議進行審議,對具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個人可視其行為和情節,做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一)處理方式包括:責令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暫緩職務晉升,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學位或其他資格,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等。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處分決定須由校長辦公會通過;處分決定書應送達被舉報人。
第十二條 被舉報人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后,被調查的組織、機構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不配合調查工作,偽造、銷毀證據的;
2、同時涉及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
3、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經查證核實,沒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的組織、機構和個人,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對惡意誣告者,經學校有關部門調查,參照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或向學校相關機構提出處理建議。如違反相關法律,惡意誣告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工學院科技產業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2年1月1 日起執行。